原告李跃跃诉被告南京航球商贸有限公司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跃跃诉你(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跃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李跃跃不是南京航球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及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配合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注销原告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徐麟耕诉被告余军艳、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徐麟耕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徐麟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回原告签协时投入的费用7万元及手续费1400元;2、2006年底到2020年本金7万元的利息38269元(南京银行5年期定期利率3.905);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被告张根发、常州市京福娃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程美芳、张根发、常州市京福娃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美芳、张根发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9954.93元,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18297.44元,合计1018252.37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23日,2020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2、判令被告常州市京福娃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韩承云、韩鹤诉被告韩辉、韩晓、孙静
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韩承云、韩鹤诉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韩承云、韩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将南京市建邺区虹苑新寓二村06幢2单元304室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中非遗产部分的二分之一份额确认归原告韩承云所有;二、二、请求判决三被告继承所得南京市建邺区虹苑新寓二村06幢2单元304室产权份额折价归并给韩承云(价值以评估为准),并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三、请求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孙小青诉被告江苏欧意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孙小青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孙小青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孙小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轶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张咪、吴为、张钊、郭松、江虹、江苏麟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6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5日起,以160万元为基数,以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被告一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原告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号为Y2019320000341登记的质押财产被告一名下的专利权(专利号:2017205834193)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就第一项债权享有有限受偿的权利;4、由上列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方钊英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244017.29元及利息732.05元(以244017.2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4日止,利息按照0.3‰/日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4017.2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0.6‰/日的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6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原告南京蜗游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封硕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蜗游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封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封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蜗游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损失款19413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4元,由南京蜗游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524元,由封硕承担4000元(此款与损失款一并支付南京蜗游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抵冲其预交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24元。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