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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09.08,总第164期)
发布日期:2021-09-08
浏览次数:44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公告



  
南京鑫昌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对你公司作出的宁环罚(2020)15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书和听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举行听证会,你公司应准时参加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原告通辽市交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红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姜宝文、曹政、红箭华东建设有限公司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119号
被告江苏红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姜宝文、曹政、红箭华东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交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通辽市交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通辽市交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被告江苏红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并不承担向被告缴付出资的责任和义务;二、被告江苏红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撤销原告股东资格的变更登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刘爱文诉被告于桂龙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8641号
于桂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爱文诉被告于桂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刘爱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田恒春诉被告张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916号
张华

    本院受理原告田恒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田恒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支付原告欠款864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威雅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敏、周然

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605号
高敏、周然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威雅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威雅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南京威雅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补缴出资5.5万元,其中被告高敏在欠缴的495万元范围内补缴出资,被告周然在欠缴的5万元范围内补缴出资。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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