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刘慧平水果经营部诉被告江苏一乙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刘慧平水果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刘慧平水果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水果货款553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自2019年7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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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登美诉被告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朱登美诉你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登美退还押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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