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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10.20,总第189期)
发布日期:2021-10-20
浏览次数:527

原告李林诉被告尹仕金、马大慧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628号

尹仕金、马大慧:

      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李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相应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陈茂宏诉被告石艮高、南京鼎全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320号

石艮高、南京鼎全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茂宏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石艮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
茂宏货款7000元并给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前)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南京鼎全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前述款项的给付对原告陈茂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陈茂宏对被告石艮高、南京鼎全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两被告承担(该款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刘俊凤诉被告王华友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180号

王华友: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华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俊凤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王华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俊凤逾期利息(其中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其中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刘俊凤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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