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辉诉被告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666号
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辉诉被告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肖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代理特许经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合同款41812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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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洁诉被告肖子剑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928号
肖子剑:
本院受理原告丁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丁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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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达珍诉被告李胜利、南京盛世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玲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039号
李胜利、南京盛世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玲:
本院受理原告陈达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陈达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1. 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原告出借或续借款项之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归还之日止,其中2018年4月11日出借的50万元年利率15%,其他借款年利率为14%,截至2021年11月25日,暂计为482702元,具体见附表);2、判令三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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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晓建诉被告吴宏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152号
吴宏:
本院受理原告黎晓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黎晓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宏支付原告黎晓建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8327元;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513元;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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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良胜诉被告马文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237号
马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良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王良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其中5万元自2018年5月19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4万元自2019年2月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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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韩雷诉被告王立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240号
王立涛:
本院受理原告韩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韩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原告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3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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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吕箐翎诉被告酷飞在线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
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526号
酷飞在线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箐翎诉你、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吕箐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二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并删除不符合实物的照片。2、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用共计1万元(含入住酒店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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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鑫梅诉被告林兆芳、张天武、丁白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980号
林兆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鑫梅诉你、张天武、丁白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105民初5980号,因被告张天武、丁白兰不服本院判决,且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第十五日和第三十日。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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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伊博莱门窗经营部诉被告徐风林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587号
徐风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伊博莱门窗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伊博莱门窗经营部支付货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建邺区伊博莱门窗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29元,由被告徐风林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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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陈日生诉被告周强、洪从林、袁传丽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893号
周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日生与被告周强、洪从林、袁传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洪从林、袁传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 (2021)苏0105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陈日生的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陈日生诉被告周强、洪从林、袁传丽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893号
周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日生与被告周强、洪从林、袁传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洪从林、袁传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 (2021)苏0105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陈日生的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金梅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411号
赵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赵金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6896.4元并以6896.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8月6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计3668.8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嘏豪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418号
沈嘏豪: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沈嘏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1154.3元并以115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8月6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计614.09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公摊费用28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静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422号
赵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赵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2830元并以283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8月6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计1505.5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宁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423号
赵宁: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赵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10049元并以1004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8月6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计5346.0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明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424号
张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建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4078.8元并以407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8月6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计2169.92)。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