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熙春诉被告周静玲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612号
周静玲:
本院受理原告陈熙春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静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熙春出租车运营损失费1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静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张书萍诉被告张康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124号
张康:
本院受理原告张书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创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卤阿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李爱军小吃店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194号
上海卤阿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李爱军小吃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创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卤阿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李爱军小吃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19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卤阿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李爱军小吃店立即停止侵权;二、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李爱军小吃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创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被告上海卤阿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上海卤阿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创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四、驳回原告南京创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南京创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卤阿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唐淑琴诉被告傅福妹、陆枝明、安徽锦鼎轩家具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盛财家具经营部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190号
陆枝明、安徽锦鼎轩家具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盛财家具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唐淑琴诉傅福妹、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唐淑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6万元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律师费用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姜宝诉被告陈炘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454号
陈炘南:
本院受理原告姜宝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姜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你赔偿原告医疗费2070元,误工费39984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2000元;利箭电动车辆损失费500元,生活费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你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你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4、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吴莉琼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901号
吴莉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莉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141996.17元,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分期手续费、利息(交易手续费、分期手续费、利息按约定标准计算,金额及起算日以银行系统为准,但利息、交易手续费、分期手续费的总和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吴莉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龚正加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904号
龚正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龚正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466378.99元,并支付分期手续费、利息(分期手续费、利息按约定标准计算,金额及起算日以银行系统为准,但利息、分期手续费的总和
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龚正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吴曙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909号
吴曙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曙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71139.43元,并支付分期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分期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按约定标准计算,金额及起算日以银行系统为准,但利息和分期手
续费的总和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吴曙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3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俞忠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910号
俞忠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俞忠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108145.35元,并支付分期手续费、利息(分期手续费、利息按约定标准计算,金额及起算日以银行系统为准,但利息和分期手续费的总和不
应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俞忠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3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谢唐华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780号
谢唐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56790.92元、未付保费1952.14元,合计58743.06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58743.06元为基数,自理赔日2020年1月21日按照日利率0.06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陶然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782号
陶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63165.09元、未付保费8291.35元,合计171456.44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171456.44元为基数,自理赔日2020年2月19日按照日利率0.06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顾建锋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783号
顾建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36517.85元(包括本金、利息、罚息)、未付保费2154.96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前述欠款总额为基数,自理赔日按照日0.06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1日为2865.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陈健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800号
陈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59429.62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59429.6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任丽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803号
任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02515.2元、未付保费8798.64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102515.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田丰华诉被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胡飞、南京开之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销)、施卫波、施伟东、申思凯
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47号
胡飞、南京开之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销)、施卫波、施伟东、申思凯:
本院受理原告田丰华与被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胡飞、南京开之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销)、施卫波、施伟东、申思凯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含疫情防控通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层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雷晓宁诉被告丁冀苏、周晓宁、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6413号
丁冀苏、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雷晓宁诉被告丁冀苏、周晓宁、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周晓宁不服判决,于2021年12月31日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破折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祥云紫金新能源有限公司
展览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939号
南京祥云紫金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破折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参展费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LPR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