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培生诉被告李道凤、邵季三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183号
李道凤、邵季三:
本院受理原告娄培生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请申请等。原告娄培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建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邵季三承担801849元债务是李道风与邵季三的夫妻共同债务。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租金625239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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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路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15号
杨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59862元;二、被告杨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滞纳金(其中自2019年1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的滞纳金为11181.6元;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98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三、驳回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17元,由被告杨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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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宏顺达木业经营部诉被告芮平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851号
芮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宏顺达木业经营部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芮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宏顺达木业经营部支付货款272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23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被告芮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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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华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海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131号
东莞市华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海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3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华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29035.47元。二、被告东莞市华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1643.73元。三、驳回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4.5元,被告东莞市华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8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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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廷文诉被告陆永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09号
陆永高:
本院受理原告张廷文诉被告陆永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陆永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廷文工程尾款219825.13元;案件受理费4597元,由被告陆永高负担(此款由被告陆永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张廷文,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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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破折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祥云紫金新能源有限公司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939号
南京祥云紫金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破折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南京祥云紫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破折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参展费3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按LPR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南京祥云紫金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江星诉被告夏俊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915号
夏俊涛:
本院受理原告江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俊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星借款本金19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原告尹星诉被告王伟诚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320号
王伟诚:
本院受理原告尹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伟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尹星63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原告涂亮亮诉被告张前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86号
张前辉:
本院受理原告涂亮亮诉被告张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0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涂亮亮诉被告张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2022年2月24日,原告涂亮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原告涂亮亮诉被告张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原告王永清诉被告张再松、张晓云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2332号
张再松、张晓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清诉被告张再松、张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王永清诉被告张再松、张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2022年2月14日,本院向原告王永清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原告王永清与被告张再松、张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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