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诉被告钱文琴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55号
钱文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新街口支行)与被告钱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钱文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借款本金582767.61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2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42710.18元,及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钱文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律师费39507元;三、被告钱文琴若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有权对被告钱文琴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鼎新路1号6幢一单元1306室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约定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37元,减半收取5218.5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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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飞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389号
王飞: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飞回购原告持有的重庆万麒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919232.88元[股权转让款=乙方出资金额×(1+20%×实际投资年限),暂计至2021年7月22日],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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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窦佳佳诉被告高杰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2313号
高杰:
本院受理原告窦佳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4678.5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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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好旺美家食品经营部诉被告刘良全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681号
刘良全: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好旺美家食品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好旺美家食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2898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289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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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钱昊辰诉被告黄小改
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644号
黄小改:
本院受理原告钱昊辰诉你名誉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钱昊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小改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删除其微博账户“武统号”于2019年12月11日发表的一篇题为《中將潛逃!俄羅斯情報部門出手力助中囯清理門戶!》的视频信息。2、判令被告在新浪微博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30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该诽谤视频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圆整)。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7000元;合计人民币17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圆整)。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