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小于诉被告李娟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648号
李娟:
本院受理原告崔小于诉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法定代理人误工费,共计3306.97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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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陈海滨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2174号
陈海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6779.8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36779.88元基数,自2020年4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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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查纳斯机械有限公司、贾国越、陶侠冰、南京济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035号
南京查纳斯机械有限公司、贾国越、陶侠冰、南京济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查纳斯机械有限公司、贾国越、陶侠冰、南京济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查纳斯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4500元、违约金4450元,合计48950元。被告南京查纳斯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贾国越、陶侠冰、南京济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于被告南京查纳斯机械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查纳斯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94元,由被告南京查纳斯机械有限公司、贾国越、陶侠冰、南京济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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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传贺诉被告杜金东
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855号
杜金东:
本院受理原告杨传贺诉被告杜金东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杜金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传贺支付货款人民币151330元并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息12%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11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58元,由被告杜金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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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来友诉被告朱华
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30号
朱华:
本院受理原告葛来友诉被告朱华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葛来友支付货款人民币欠款73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2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LPR为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114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70元,由被告朱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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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英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秦国
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001号
闫秦国: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英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闫秦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英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0万元及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二、驳回原告江苏英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0元,由被告闫秦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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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宋桂芳诉被告党亚明、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526号
党亚明、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桂芳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党亚明对第三人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宋桂芳费用27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党亚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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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姚博涵诉被告李福星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953号
李福星:
本院受理原告姚博涵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3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福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博涵退还租金1920元、押金2400元,合计4320元及利息损失(以43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姚博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福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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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臝鑫盛钢铁有限公司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81号
天津市臝鑫盛钢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明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臝鑫盛钢铁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于2021年7月5日解除;二、天津市臝鑫盛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明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6066.48 元、运费1000元;三、天津市臝鑫盛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明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元;四、驳回南京明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41元,减半收取1220.5元,保全费1055元,共计2275.5元,由被告天津市臝鑫盛钢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二十五庭
原告王勇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556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勇返还房屋装修款180412.5元;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勇支付租金35750元及利息(以35750元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42元,减半收取2271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刘江琳诉被告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2358号
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江琳诉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刘江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7月1日到2021年7月19日的工资3150.54元。2.被告赔偿原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952.67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白骏诉被告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2359号
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白骏诉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白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7月1日到2021年7月19日的工资3108元。2.被告赔偿原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3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麓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嘉欣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578号
王嘉欣: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麓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王嘉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麓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1158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58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2021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南京麓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王嘉欣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未农(江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923号
未农(江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未农(江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解除原被告签署的《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交还之日的租金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应付金额合计970833.54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乔余凤诉被告贲海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596号
贲海俊:
本院受理原告乔余凤诉被告贲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乔余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46400元,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6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