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6073号
闫昱臻:
本院受理原告李梁刚与被告闫昱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6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梁刚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李梁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五年四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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