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8971号
于国良(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8310180015):
本院受理原告刘成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8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于国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成波截止至2022年2月18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6,054.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5元,由被告于国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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