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11718号
张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张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105民初11718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庆怡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5年2月14曰的借款本金675521.4元、利息20918.62元、罚息1212.75元、复利467.58元,本息共计698120.35元,并支付自202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曰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用7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抵押物即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尧顺路9号5单元1801室不动产以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所有款项(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刘思宇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日期:2025年7月28日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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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