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4707号
陈本宁、韩静、南京音若系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本宁、韩静、南京音若系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05民初4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本宁、韩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苏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截至2024年 8月 20日的本金445503.29元、利息11225.73元、罚息56.05元,并支付自202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3.5375%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陈本宁、韩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苏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元;三、原告江苏苏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金宁新村15幢5单元410室房屋不动产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南京音若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陈本宁、韩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7元,保全费2870元,共计11157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陈本宁、韩静、南京音若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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