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11756号
马凤和、郭兰英: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凤和、郭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105民初11756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庆怡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等。原告江苏苏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249819.97元,及截至2024年10月30日的利息326210.64元,罚息8780.6元,复息42403.08元,以上合计1627214.29元,并以欠付贷款本金1249819.97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19.5%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的罚息;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5562元;3、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4、请求判决原告有权就上述债权以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广汇园15-4-204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刘思宇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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