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9004号
周婧: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泰山路支行与被告蓝宙(江苏)技术有限公司、王江、丁敏、廉德富、周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105民初9004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庆怡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泰山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蓝宙(江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45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4年10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9378.24元,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万元(标的额暂计为2489378.24元);二、判令被告王江、丁敏、廉德富、周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刘思宇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