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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国广联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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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6995号

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杰文(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8307130458):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国广联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杰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国广联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还款资金损失(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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