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520号
南京溁森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皓: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甫与被告南京溁森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8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溁森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志甫退还862,7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862,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南京溁森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志甫支付律师费60,000元;三、被告张皓对于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8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四、驳回原告郭志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7元,由被告南京溁森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皓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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