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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程洪达与被告南京新南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21
浏览次数:345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655号

南京新南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程洪达诉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程洪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南京新南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涤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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