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895号
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召月: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耀华安全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家港市耀华安全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 令被 告支 付原告货款223330.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22年9月16 日起以223330.18 元为基数,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即2024年4月2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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