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875号
段传清、林丽:
本院受理原告杨厚财与被告吴金奎、段传清、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687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金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厚财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段传清就上述第一条对原告杨厚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厚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吴金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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