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4664号
阿利甫·加帕尔:
本院受理原告徐艳艳诉被告阿利甫·加帕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阿利甫·加帕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艳艳4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被告阿利甫·加帕尔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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