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275号
史衍超、史衍成:
本院受理原告陈后才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后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货款6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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