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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晓庄学院诉被告贠素君劳动争议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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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943号

贠素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晓庄学院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9月1日解除聘用关系;2.退还原告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发放的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工资70,572元、奖励性绩效64,057元和专项绩效28,765元、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发放的全部工资32,032元;3.退还原告2020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由被告代缴的公积金169,878元、社保170,184元和职业年金56,119元;4.退还原告留学资助120,000元;5.承担违约金12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6日下午14时30分,即2024年6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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