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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金才与被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笛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11
浏览次数:33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4254号

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笛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才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判决被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笛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8850元;2、 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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