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63号
赵林:
本院受理原告党福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党福华支付房屋租金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赵林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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