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709号
南京喜客加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喜客加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3 7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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