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3857号
江苏中源绿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道先、秦忠喜、瞿志凤:
本院受理原告胡玉山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的《李道先、秦忠喜、胡玉山关于合作投资设立江苏中源绿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框架协议》;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投资款13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3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4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为16680766.67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在抽逃出资1.2亿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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