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367号
周青青、周金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3600000元及利息800916.67元(以1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按年息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10月10日,利息为223472.22元;以2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按年息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10月10日,利息为445277.78元;以6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起,按年息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10月10日,利息为132166.67元;上述利息合计为800916.67元),本息合计为4400916.67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追讨债权的费用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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