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必须配合调价否则不予结算?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2025-11-19
浏览次数:289

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某民营企业向某国有企业提供塔吊租赁服务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租赁费用,该国有企业以上级督办整改为由,向该民营企业数次发送《调价联系函》,要求配合大幅下调价格,若不配合则暂停办理结算。某民营企业回函表示不同意降价,希望某国有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办理结算并付款。后该国有企业暂停办理结算及付款,某民营企业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国有企业无正当事由拖延结算,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故判决该国有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向某民营企业及时支付租赁服务费及迟延支付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本案中,该国有企业以内部整改为由要求下调合同约定价格无法律依据,在对方不配合协商调价的情形下,暂停办理结算更是直接违反前述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在市场主体的日常经济往来中,对民营企业而言,在面对国有企业的不合理要求时,要勇于依据合同和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对国有企业而言,必须强化契约意识和法治观念,严守合同、诚信履约。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