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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第一课 法治护成长
发布日期:2025-09-02
浏览次数:674

金秋九月,法润校园。为进一步增强青少年法治观念,护航青春健康成长,9月1日下午,建邺法院干警高洁走进南师附中新城初中黄山路分校,以一堂内容丰富的法治教育课为同学们的新学期敲响了“开学第一课”的法治钟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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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洁紧扣中学生的年龄特点与认知水平,聚焦校园生活,选取了四类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问题,结合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剖析相关法律知识,深刻阐释了违反法律所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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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不仅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安全,还影响社会秩序。可以通过以下几点进行预防:

1)定期检查自家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

2)在恶劣天气来临之前,及时清理自家阳台、窗户上容易被风吹落的物品;

3)经过高建筑物时不长时间逗留,遇到施工、装修等可能产生坠物风险的场所注意观察或绕行;

4)养成文明习惯,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游戏充值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官提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在游戏内充值时需要经家长的同意、追认,充值行为才有效。若家长已尽监管措施,在孩子为游戏充值后不追认的,提供相关证据后,游戏公司需退还充值款项。

交通安全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官提示:1)步行:走路要集中注意力,不做“低头族”;不在汽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不得翻越隔离护栏。

(2)乘车:乘车时,要全程系好安全带,坐稳扶好;不要在车内嬉戏打闹,以免影响司机正常驾驶。

(3)骑行:年满12周岁的儿童才可骑自行车上路;年满16周岁的青少年才可骑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

安全骑行,谨遵交规。

网络环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官提示: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网络匿名并非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在社交媒体等网络环境中恶意“挂人”,发布侮辱性言论,或故意散布他人隐私信息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已构成对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受害者可依据相关法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者承担民事责任。

活动尾声,高洁以温情寄语为本次普法课画上句点:青春之路,当以明辨是非为灯塔,以抵制诱惑为盾牌,以敬畏法律为准绳。希望大家都能在心中筑起一道坚固的法治防线,在校园“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中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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