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309号
丁雁、刘江:
本院受理原告沈涛与被告丁雁,第三人刘江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沈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享有第三人刘江的73904元债权为被告丁雁与第三人刘江的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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