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275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与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卫返还房屋装修款265,600元。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卫支付租金40,137.5元及利息(以40,137.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李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86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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