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12号
南京速商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伟军诉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潘伟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判令被告通过其微信公众号置顶位置向原告公开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五日下午3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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