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8940号
黄高明:
本院受理原告史彩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史彩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出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约定的利息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利息暂计算到2023年3月8日,为81616.44元,扣除已支付利息15000元,被告还应支付66616.44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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