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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刘义明与被告邵文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27
浏览次数:131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4368

邵文亚:

本院受理原告刘义明诉被告邵文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4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邵文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义明借款43,353元及利息(以43,353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35%计算);二、驳回原告刘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1780元,均由被告邵文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月二十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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