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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北京顺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汤相民、汤相高、郎正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31
浏览次数:15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苏0105民初5583号

汤相民、汤相高、郎正山: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顺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105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北京顺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84元,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原告北京顺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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