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18895号
赵正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正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赵正亮向原告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911373.49元;2、请求判令被告赵正亮向原告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物业费139083.48元;3、请求判令被告赵正亮向原告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迟延支付违约金(以190628.49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360372.5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360372.5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违约金标准为合同约定的欠付金额日万分之五);4、请求判令被告赵正亮向原告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迟延支付违约金(以46361.16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46361.16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46361.16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违约金标准为合同约定的欠付金额日万分之五);5、请求判令被告赵正亮向原告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719862.86元(被告占用房屋期间年租金720745元、年物业费92722.32元,故年占用费为813467.32元,根据合同约定交还期7天产生占用费15600.74元,交还期届满次日2024年11月24日至房屋交还日2025年4月30日按照合同约定2倍占用费计算产生占用费704262.12元);6、请求判令被告赵正亮向原告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7、请求判令被告赵正亮已付履约保证金冲抵欠付费用;8、请求判令被告赵正亮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