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15374号
吴敏杰:
本院受理原告邵杨与被告吴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05民初15374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邵杨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原告邵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六年四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0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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