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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全道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卜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6
浏览次数:76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8497号

卜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全道装饰材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8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卜海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全道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48,500元及利息(以48,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被告卜海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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