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017号
南京海裕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汤志琴与被告南京海裕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南京海裕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汤志琴劳务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南京海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九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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