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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全道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胡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02
浏览次数:618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告

2024)苏0105民初7706号    

胡德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全道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胡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德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全道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18,8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805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全道装饰材料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胡德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九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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