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593号
陶强、西安顺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南京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陶强、西安顺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庆怡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南京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114,241.13元及实际偿还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截至2023年10月24日,利息1436.13元、复息0.54元,自2023年10月25日,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判令被告南京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0元;三、判令被告陶强对被告南京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被告西安顺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南京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陶强、西安顺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07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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