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546号
樊诗海 :
本院受理原告武家连与被告南京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诗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樊诗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武家连支付劳务工资52,030元;二、被告南京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樊诗海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武家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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