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592号
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江北、南京雨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芳诉被告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江北、第三人南京雨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保全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王艳芳与被告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3年10月8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确认被告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原告王艳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6.09
2025
05.29
2025
05.29
2025
05.1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