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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5民初3371号原告贾昭诉被告易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2
浏览次数:421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05民初3371

易佳

本院受理原告贾昭与被告易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0105民初3371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易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贾昭返还租房押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二、被告易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贾昭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贾昭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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