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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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韩璐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经原告确认过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离职证明》原件,并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的金额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28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25333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6-10月出勤工资差额11109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6988元。上述请求款项总计:28500+25333+11109+6988=7193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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