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795号
上海浅阅瑜伽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建与被告上海浅阅瑜伽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朱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迁出租赁房屋;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1日期间租金17083元;3.判令被告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首期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0375元;4.判令被告按每日千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4月11日期间租金迟延付款违约金4185元;5.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至实际迁出之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6.判令被告支付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金12500元;7.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水费、电费等费用5481元及滞纳金;8.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6494元;9.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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