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71号
上海裕至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旸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上海裕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旸退还特许经营加盟费80,000元,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诉责险保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9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815元,由被告上海裕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七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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