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士忠诉被告刘超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010号
刘超:本院受理原告李士忠与被告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士忠货款50761.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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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文龙诉被告南京美西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153号
南京美西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文龙诉被告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被告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加盟费44800元,退还剩余物料费10080元,合计5488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4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五、以上各项费用合计12428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2020年9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为止。六、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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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影诉被告曹燕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8231号
曹燕:本院受理原告何影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6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9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7.3%计算);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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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卞海涛诉被告夏晖、南京馋了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8236号
夏晖、南京馋了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卞海涛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夏晖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9万元,并按2020年9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支付利息(其中,260000元自2019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190000元自2019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500000元自2020年9月22日起计算值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夏晖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担保服务费1600元;3、判令被告南京馋了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一、二项金额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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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对啊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4号
北京对啊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与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7500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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