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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10.25,总第192期)
发布日期:2021-10-25
浏览次数:2,034

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齐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96号 

张齐: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等。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款项16763.9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原告代被告偿还金额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自原告代被告偿还之日起至被告偿还原告之日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统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基晨广利建筑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890号 

南京基晨广利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统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等。原告南京统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干拌砂浆款210277.54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1日开始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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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乾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噢得了贸易有限公司

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229号

南京噢得了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乾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噢得了贸易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噢得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乾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居间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南京噢得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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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丁冀苏 、雷撼尘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27号 

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丁冀苏:

     本院受理原告中翌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 、雷撼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1500元及利息(以1151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丁冀苏对被告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中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200元,减半收取7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00元,由被告禾恺公司、丁冀苏负担12556元,原告中翌公司负担4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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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立人诉被告江苏哲思曼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29号 

江苏哲思曼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立人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哲思曼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立人支付股权投资款72500元及利息损失(以7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13元,减半收取1006.5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26.50元,由被告哲思曼公司承担1578元,原告周立人承担348.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尹国义诉被告刘自年、潘芹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382号

刘自年、潘芹:

     本院受理原告尹国义与被告刘自年、潘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尹国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30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计算至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翟孝勋诉被告徐晓健、陆莉、陈伟

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338号

陈伟:

     本院受理原告翟孝勋和被告徐晓健、陆莉、陈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翟孝勋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1)苏0105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原告赔偿款29500元,以及违约金10000元;3、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上诉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王宇诉被告朱强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580号

朱强:

   本院受理王宇诉被告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宇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止)。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朱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蒋骅诉被告李若馨、查强荣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77号 

李若馨:

     本院受理原告蒋骅诉你、查强荣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蒋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判令撤销二被告于2019年4月11日对建邺区南湖路29号嘉怡苑3幢801室房屋更改产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律所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每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132号

南京每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每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13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小小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15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小小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每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123号

南京每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每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12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每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15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每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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